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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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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9-047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期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若被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若被告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19年6月19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及保证人北京中轻合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

  公司就与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合同纠纷一事,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二、本次诉讼执行和解情况

  2019年6月19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及保证人北京中轻合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京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中轻合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保证人: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经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分期付清4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依据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利息,以4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6%的标准计算;2015年10月24日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266,800元。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按照如下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

  1、2019年6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7569520元,并承担诉讼费266800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支付的本金开具收据,支付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9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820458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支付的本金开具收据,支付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20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549792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支付的本金开具收据,支付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333500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支付的本金开具收据,支付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021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109354元。乙方应在2021年6月29日前,为甲方支付的本金开具收据,支付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的第一期全部款项当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甲方账户的冻结以及解除对甲方的其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

  乙方保证自乙方收到第一期全部款项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西湖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甲方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否则,乙方将免除甲方迟延解除期间剩余本金3500万元的利息,甲方有权在支付第二期应付款项时直接将该免除利息予以扣减。

  (四)如甲方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数额的剩余数额执行。

  (五)保证人承诺:保证人自愿为甲方提供执行担保,亦即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则保证人自愿接受西湖区人民币法院的强制执行,代甲方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甲方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全部义务。

  (六)如乙方对于前四期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开具收据、发票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将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免除甲方剩余未支付本金一日的利息,且甲方有权在支付下一期款项时直接将该免除利息予以扣减。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具最后一期款项收据、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最后一期款项,即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最后一期款项的收据、发票后的次工作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

  (七)如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各自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则(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甲乙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债权债务全部了结。

  (八)本和解协议一式伍份,自甲方、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执一份,共同提交西湖区人民法院一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若被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被告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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