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
2019年05月0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利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利君”)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书(机构版)》,使用四川利君自有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与利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关于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06月18日,四川利君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支付的上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金1,500万元和到期收益5.59万元。至此,上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行为全部结束。
三、公司累计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一)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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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有到期产品。
2、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8年4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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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5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已到期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有到期产品。
(二)公司购买的未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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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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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56,500万元,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3,5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53,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四、备查文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丰支行出具的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