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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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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19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C座C1104室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邢修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2,963,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7,983,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181,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01,6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8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邢修青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和委托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2,935,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53,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2,937,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55,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82%;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宏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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