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东证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8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东证ETF

  5、申购、赎回代码:51380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308,434,394.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7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434,394.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25日

  11、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19]924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7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24号文批准,自2019年5月28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6月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308,41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8,419,000.00份;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5,394.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5,394.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80,385.21元,计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7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308,434,394.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6月1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0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东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80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东证ETF

  7、申购、赎回代码:51380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9年6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434,394.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7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3,062.4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1,426,394.00份,占基金总份额39.3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7,00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0.6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6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

  ■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我公司共有员工703人,博士15人、硕士488人、本科181人、其他19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常克川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9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85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社保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管理总资产规模约8781.94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金、南方积配、南方高增、南稳贰号、南方绩优、南方成份、南方多利、南方全球、南方隆元、南方盛元、南方价值、南方100、南方300联接、南方500、深成ETF、南方深成、南方策略、小康ETF、南方小康、南方广利、南方金砖、南方成长、南方10年国债、南方平衡混合、380ETF、南方380、南方香港、南方消费、南方金利、南方润元、南方理财14天、南方高端装备、南方理财60天、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南方收益宝、500ETF、300ETF、南方永利、南方稳利、南方丰元、南方聚利、南方医保、南方现金通、南方新优享、南方通利、中国梦基金、南方薪金宝、南方天元、南方启元、500医药、南方绝对收益、理财金、恒指ETF、南方产业活力、南方双元、南方创新经济、500工业、500原料、南方利淘、大数据100、南方改革机遇、南方利鑫、南方利众、南方新蓝筹混合、改革基金、高铁基金、大数据300、500信息、南方量化成长、互联基金、南方利达、南方国策动力、南方香港成长、南方中小盘成长、南方利安、南方荣光、南方顺康混合、南方弘利、南方瑞利混合、南方沪港深价值、南方益和混合、南方君选、南方日添益、亚洲美元债、南方驱动混合、南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新兴混合、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创业板EF、南方创业板、南方原油、南方甑智混合、南方品质混合、南方荣欢、南方荣冠、500信息联接、南方转型混合、南方安泰、南方颐元、南方多元、1000ETF、南方天天利、南方荣发、南方卓元、南方安裕混合、南方荣安、南方中证500增强、南方宣利、南方安颐混合、南方睿见混合、南方教育股票、南方宏元、南方军工混合、南方全指证券联接、证券基金、南方智慧混合、国企精明、南方和元、南方文旅混合、南方荣尊、南方纯元、南方荣知、南方高元、南方安康混合、银行基金、南方银行联接、南方安睿混合、南方荣年、恒生联接、南方智造股票、南方金融混合、南方祥元、有色金属、南方天天宝、南方房地产联接、南方量化混合、房地产、南方有色金属联接、南方兴利、南方兴盛混合、南方全天候策略、美国REIT、南方安福混合、南方互联混合、南方优享分红混合、南方卓利、南方融尚再融资、南方安养混合、H股ETF、南方H股联接、南方乾利、南方浙利、南方希元转债、MSCI基金、南方涪利、南方成安优选混合、南方瑞祥一年混合、南方君信混合、MSCI联接、南方配售、南方共享经济混合、南方瑞合、南方泽元、南方赢元、南方人工智能混合、南方固胜混合、南方养老2035、南方1-3年国开债、南方吉元短债、南方3-5年农发债、南方交元、南方畅利、南方昌元转债、南方国利、南方合顺多资产、南方华元、南方臻元、南方亨元、南方智诚混合、南方7-10年国开债、南方鑫利、南方惠利;以及多个专户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崔蕾女士,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8年11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东证ET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郭明

  传真:(010)66105798

  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服电话:95105118

  公司网站:www.cczq.com

  注:本基金上市推荐人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

  ■

  ■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6月1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308,434,394.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7元。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下转B064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