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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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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9-062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及一致行动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近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现将有关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全文如下:

  “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东方”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当代东方175,555,5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18%。2019年1月3日、2月18日,你公司持有当代东方的175,555,554股股份分别被轮候冻结,占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全文如下: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东方”或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当代东方85,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9%。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3日,你公司持有当代东方的85,400,000股股份分别被轮候冻结,占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当代文化及当代集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

  2.山西证监局《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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