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份以来,你公司通过购买信托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支付保证金、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向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资金。
2018年1月份以来,你公司向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的相关债务提供银行存款质押担保,导致你公司资金受限。
2019年1月份以来,你公司向中珠集团支付现金收购了包括房产、股权在内的三项资产。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完善上述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积极措施全部收回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解除违规担保。你公司应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根据湖北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按时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管控力度,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