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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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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9-04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中财产保全。

  ●我公司在本案中为原告。

  ●我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投资银行不良债权类项目,共涉及本金6368万元及相应收益款。

  一、诉讼案件情况

  本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隆”)联合投资银行不良债权类项目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共涉及本金6368万元及相应收益款。因金达隆违约,本公司就该事项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予以受理(2019藏民初14号、2019藏民初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为保证本案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本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该保全提供担保(保函号:PZDM201951010000000448)。2019年6月17日,本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藏民初14号],裁定如下:

  1、冻结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朝外支行账号:110060980018800005951以及该公司可被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

  2、协助扣留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的五笔债权本金共计为56596077.28元:

  ①基于(2018)川01执异1836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对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438891.28元债权的本金及利息;②基于(2018)川01执异1399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对成都市通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③基于(2018)川01执异1837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对成都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的10000000元债权本金及利息;④基于(2018)川01执异1691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对成都海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23557186元债权本金及利息;⑤基于(2018)川01执异1845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对成都海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成都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600000元债权本金及利息;

  3、查封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春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法持有的67%股权。

  以上冻结、协助扣留、查封的财产总额以80203200元人民币为限额,保全期限为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金达隆已经违约,该项投资面临损失投资收益甚至本金的风险。公司前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就该项投资的可收回性进行了审慎性的评估,认为上述投资收益和本金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已对该项投资按50%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计提3184万元(其中2017年度计提357.6万元,2018年度计提2826.40万元)。由于本案尚处于诉讼阶段,该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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