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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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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9-026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辽宁分行”)的壹亿元整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5日,蜡化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签署了协议编号为建辽(HP2019-SL)01号的《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融资期限为358天,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5月29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元整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和平支行”)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9-006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黄殿利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5,464万元,负责总额327,407万元,净资产188,057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659,764万元,营业利润1,785万元,净利润126万元。

  (2)截止2019年3月31日:资产总额520,522万元,负责总额332,282万元,净资产188,240万元。2019年1-3月份:营业收入118,277万元,营业利润336万元,净利润270万元。

  (注:2018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签订的《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主要内容,合同编号:建辽(HP2019-SL)01号:

  甲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按照国际市场利率水平,对外筹借资金,并以乙方的名义将资金转贷给甲方,本合同后文涉及的贷款资金均指转贷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58天,即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

  (二)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建行和平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

  保证人(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鉴于乙方为蜡化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90,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98%。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合同编号:建辽(HP2019-SL)01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9-02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年末总股本819,51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19,51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8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6月14日至登记日:2019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

  咨询联系人:阎冬生

  咨询电话:024-25553506

  传真电话:021-2555306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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