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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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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3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44,597,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675,872.86元(含税)。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母公司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854,892,061.0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5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4,597,881股(其中A股股本为881,733,881股;B股股本为162,8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54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790元)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前述1港元兑人民币0.8790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24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24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至2019年6月26日(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19年6月26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说明:(1)上述表格中,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股份为其收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将美菱集团所持3,435.9384万股国家股(其中包含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改中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将公司原股东兴泰控股持有的本公司49,477,513股国有股份(包括:已持有的47,823,401股,及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1,654,112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集团”)。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股份及其相应的分配权益应无偿划转给合肥产投集团。截至目前,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合计1,654,112股尚未完成划转,其中:美菱集团已收回的公司股份为915,987股;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为738,125股。公司及美菱集团将积极配合合肥产投集团进行股权划转。

  (2)上表股东中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合肥产投集团持有的股份为流通股股份外,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股份。

  (3)上述A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6月11日--登记日2019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获取完税证明的,请于2019年7月5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税务局申请。

  2.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9年7月5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3.咨询联系人:朱文杰、潘海云

  4.咨询电话:0551-62219021

  5.传真电话:0551-62219021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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