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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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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8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

  (2)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交易

  ①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存款及同业存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29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存款及同业存放余额

  单位:千元

  ■

  注1:东吴人寿2018年为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2017年、2016年为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

  ②支付给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存款及同业存放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0支付给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存款及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

  注1:东吴人寿2018年为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2017年、2016年为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

  ③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贷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1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贷款余额

  单位:千元

  ■

  ④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32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

  ⑤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情况:

  表3-33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单位:千元

  ■

  ⑥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取得的收益凭证利息收入如下表列示:

  表3-34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取得的收益凭证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

  ⑦支付给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手续费支出如下表列示:

  表3-35支付给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手续费支出

  单位:千元

  ■

  ⑧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下表列示:

  表3-36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千元

  ■

  (10)金融资产转让

  2016年12月,本行与苏州信托签订了《苏福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包括不良资产未偿付本金364,217,330元及利息46,524,354元)对应的收益权以364,217,330元转让给苏州信托设立并作为管理人的苏福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价值共计102,00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价值共计102,0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分配。

  (11)保荐承销交易

  2016年3月,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担任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与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的交易

  ①与本行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重大往来余额均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消,详细情况如下:

  表3-39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的交易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②与本行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均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消,详细情况如下:

  表3-40与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的交易情况

  单位:千元

  ■

  (4)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

  ①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1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②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2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情况

  单位:千元

  ■

  ③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

  注:上表中所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当年在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加总。

  (5)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交易

  ①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交易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44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存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2: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胥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3: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驰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国发中小企业担保、苏州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4:东吴人寿2018年为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2017年、2016年为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

  注5:国发中小企业担保2018年和2017年非本行关联方,江苏国泰华泰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6: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②支付给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5支付给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胥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2016年、2015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2: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物流中心、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驰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发中小企业担保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3:东吴人寿2018年为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2017年、2016年为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所控制的企业;2015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4:国发中小企业担保2017年非本行关联方,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泰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和2015年非本行关联方,苏州市城北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综合物流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非本行关联方。

  ③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贷款余额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6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贷款余额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7年、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2: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④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7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

  注1: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鑫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2: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江苏天驰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⑤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如下表列示:

  表3-48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

  单位:千元

  ■

  ⑥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取得的投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49从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

  ⑦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下表列示:

  表3-50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千元

  ■

  注1: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

  注2: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6年非本行关联方,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⑧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保函如下表列示:

  表3-51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保函

  单位:千元

  ■

  注: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非本行关联方。

  ⑨本行于2015年4月10日受让了由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资产管理计划余额已结清。2016年度,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利息收入为10,958,200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本行未发生上述事项。

  3、关联交易的变化原因、业务执行标准及执行利率水平分析

  (1)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及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和手续费支出等,具体如下:

  ①存款及同业存放余额

  表3-52关联方存款及同业存放余额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方存款及同业存放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是国发集团等存款规模相对较大的关联方年末/期末存款规模波动所致。

  ②存款及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表3-53关联方存款及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方存款及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基本保持平稳,有小幅波动,主要是因为本行向宿迁园区开发、住房担保、元禾控股等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存在一定波动。

  ③贷款余额

  表3-54关联方贷款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方贷款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是元禾控股、融华租赁、国发商业保理等关联方年末贷款规模波动所致。

  ④贷款利息收入

  表3-55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为稳定。

  ⑤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表3-56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以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较为稳定,占应收款项类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小幅上升,上述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实际融资人均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⑥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收入

  表3-57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以关联方为实际融资人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均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整体规模较为稳定,相关投资的起始日分别在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1月,2016年利息收入仅包含起始日至2016年末的收入,因此,2016年利息收入相对较低。

  ⑦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余额

  表3-58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单位:千元

  ■

  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的投资占同类交易的比例有小幅波动,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市场和行业状况,相应调整对东吴证券、苏州信托、上海新东吴优胜的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⑧手续费支出

  表3-59关联方手续费支出

  单位:千元

  ■

  2016年本行支付东吴证券研究服务费50万元, 2016年本行支付给关联方的手续费支出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1.07%。

  ⑨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表3-60关联方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千元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吴玖盈、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城北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行开立银票,余额为30,505.01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吴玖盈、宿迁园区开发、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行开立银票,余额为6,157.56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吴玖盈于本行开立银票,余额为5,026.57万元。

  ⑩保函余额

  表9-39关联方保函

  单位:千元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方保函余额为5.10万元,占保函总额的比例极小。

  (2)关联交易业务标准及履行程序

  ①本行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议事规则、审批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信息征集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

  ②本行关联交易均按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对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分别限定了审批权限。

  a.重大关联交易

  就重大关联交易而言,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24条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按现行业务流程和本办法审查通过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

  本行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提交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回避程序(仅适用涉及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同时,本行独立董事出具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认为本行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定价公允合理,履行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b.一般关联交易

  就一般关联交易而言,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按照与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种类,按现行内部授权的要求审批,三大业务总部审批后按季统计交送公司银行总部风险授信部汇总,由该部整理成文后按季报董事会办公室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在报告期内定期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逐笔报告并备案一般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履行了一般关联交易的内部程序。

  ③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按一般的商业交易条款及条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并按正常业务程序进行。本行关联交易业务均按照本行相应业务品种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本行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所有客户均实行统一定价标准,与同期非关联方不存在差异。

  ④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交易均符合本行相关业务标准、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及回避程序。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利率水平及与同期非关联方的差异情况

  ①关联方贷款

  a.关联法人贷款

  报告期内,本行向关联法人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与向可比非关联第三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比较如下:

  表3-64关联法人贷款利率水平比较

  单位:千元

  ■

  注1:上述统计不含关联法人纳入本行关联方清单前已发生的贷款。

  注2:可比第三方选择与关联方贷款期限相近的企业客户。

  b.关联自然人贷款

  报告期内,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行的贷款为住房按揭贷款,因此选取同时期可比住房按揭贷款对比执行利率水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65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贷款情况

  ■

  注1:上述统计不含关联自然人纳入本行关联方清单前已发生的贷款。

  注2:表中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贷款不含未偿付的信用卡余额。

  本行关联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行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本行不存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低息、无息借贷的情况。

  ②关联方存款

  报告期内,本行的持股5%及5%以上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发生的存款遵循自愿原则,利率均依照《苏州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个人存款挂牌利率的通知》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其允许范围内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该利率政策针对所有的存款客户,关联方存款与普通第三方存款利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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