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26版)

  表3-7本行第五次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单位:万元

  ■

  根据前述《验资报告》,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足额缴纳。本行的注册资本从84,853.7203万元增加至93,338.9106万元。

  2009年12月23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09]342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2009年12月29日,本行取得了苏州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39152)。

  6、第六次增资(注册资本从93,338.9106万元增加至102,672.6266万元)

  根据本行2010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以及2010年2月5日召开的2010年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以2009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9,333.716万股。

  2010年3月27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天会验S字[2010]第087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3月26日,本行以未分配利润(股利)9,333.716万元转增股本。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表3-8本行第六次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单位:万元

  ■

  根据前述《验资报告》,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足额缴纳。本行的注册资本从93,338.9106万元增加至102,672.6266万元。

  2010年4月13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10]89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2010年4月23日,本行取得了苏州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39152)。

  7、第七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02,672.6266万元增加至300,000万元)

  2010年5月20日,苏州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房地产及在建工程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苏万隆评报字[2010]第117号),对本行委估的相关房地产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2010年3月31日予以了评估,评估值为852,893,444元。

  2010年6月11日,苏州市国资委就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完成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苏评[2010]027号)。

  2010年6月18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0]第S0057号),对本行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予以了审计。经审计,本行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2.38元。

  2010年7月22日,苏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苏州市属国有企业拟入股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函》(苏国资产[2010]52号),同意国发集团、苏州城投、创元投资、苏州报业广告这4家国有企业参与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工作,共认购本行37,733.15万股股份,占本行增资后总股本的16%。

  根据本行2010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以及2010年7月2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定向募集法人股份197,327.3734万股,募股价格为5.2元/股。该次增资的价格系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出具的《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0]第S0057号)中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2.38元为依据,参照当时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定向增发的溢价比率2.2倍而确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0]401号),同意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2010年8月24日,苏州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中惠验[2010]第089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8月23日,本行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7,327.3734万元,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197,327.3734万元,占应缴新增注册资本的100%。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表3-9本行第七次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单位:万元

  ■

  根据前述《验资报告》,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足额缴纳。本行的注册资本从102,672.6266万元增加至300,000万元。

  2010年8月31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苏银监复[2010]479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2010年9月2日,本行取得了苏州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39152)。

  本行上述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均发生在本行更名之前,本行更名后,尚未发生过注册资本的变化。

  (三)本行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本行提供的股权转让资料,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协议转让、继承、赠与、司法裁判、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的转让)共计925笔,涉及股份数232,054,993股。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发生股权转让共计101笔,涉及股份数32,634,732股。

  (四)本行对股权的规范登记与托管

  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在苏州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登记托管的股份总数为300,000万股,登记的股东数为3,725户。其中,本行已完成确权的股东3,707名,已完成确权的股份数额为2,998,741,626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为99.9581%;本行尚有18名自然人股东未确权,股份数额为1,258,374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0419%,上述未确权的股东的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如下:

  表3-10本行未确权股东具体情况和形成过程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份确权的相关要求。

  股东在以其名义完成股份托管登记手续前后,股东及其持有股份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一、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的股本总额为3,000,000,000股,股东户数共3,725户。本行发行前股本和股东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11本行发行前股本和股东情况

  单位:户,股

  ■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若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情况以截至2019年4月30日为准,则本次A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3,000,000,000股。假设本次发行A股333,333,334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3,333,333,334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表列示:

  表3-12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单位:股

  ■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情况

  1、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称、股份数、股权比例及股份性质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13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2、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1)国发集团

  国发集团于1995年8月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苏州市人民路3118号,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国发集团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发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发集团总资产为1,230.23亿元,净资产为343.39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6.95亿元(以上数据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19年4月30日,国发集团持有本行股份3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10.00%。

  (2)虹达运输

  虹达运输于1993年10月6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张家港市锦丰镇,注册资本为348,000万元。虹达运输的经营范围为:汽车货运、起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虹达运输总资产为41.64亿元,净资产为41.34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0.75亿元(以上数据为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口径)。

  截至2019年4月30日,虹达运输持有本行股份1.95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0%。

  (3)园区经发

  园区经发于1995年12月22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0楼,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园区经发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科技开发,销售数码产品,物资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其他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园区经发总资产44.85亿元,净资产为31.53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1.36亿元(以上数据为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口径)。

  截至2019年4月30日,园区经发持有本行股份1.8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00%。

  截至2019年4月30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无股权变动情况。

  4、本行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股东中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14本行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5、本行自然人股东情况

  (1)本行设立时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本行系经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04年9月29日下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64号)和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12月17日下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4]211号)批准,在原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46个企业法人和3,449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11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中验字[2004]第558号)、《股东资格审核证明》(天中验字[2004]第558-1号),截至2004年10月28日,本行已收到其全部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5万元。其中,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46个法人股东合计认缴14,140万股,持股比例为28.28%;龚炳根等2,221个社会自然人股东合计认缴26,388.1万股,持股比例为52.77%;徐锡伟等1,228个内部职工股股东合计认缴9,476.9万股,持股比例为18.95%。

  本行的设立获得了银监部门的批准,本行设立时的内部职工持股情况合法合规。

  (2)本行历史沿革中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的变化

  本行历史沿革中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包括:①本行历次增资扩股导致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②本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①本行历次增资扩股导致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本行自设立以来共进行了五次与自然人股东有关的增资扩股,其中包括四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一次全体股东配股,具体情况如下:

  表3-15本行自设立以来与自然人股东有关的增资扩股情况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增资扩股均获得了银监部门的批准,发行人上述内部职工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合法合规。

  ②本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本行自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过股权转让。自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协议转让、继承、赠与、司法裁判、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的转让)共计925笔,涉及股份数232,054,993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7.74%。其中,转让双方或一方涉及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共计896笔,涉及股份数150,879,854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5.03%。由于上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前后的持股数量均未达到本行总股本的5%,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无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先批准。

  (3)本行自然人股东目前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共有自然人股东3,609名,持股数量合计677,620,596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22.59%。其中,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共计898名,持股数量合计132,011,088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4.40%;持有本行非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共计2,711名,持股数量合计545,609,508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18.19%。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情况及演变过程合法合规,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为合格股东。发行人已确权的内部职工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股东本人实际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发行人已确权的内部职工股东不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纠纷或潜在争议。

  (4)本行内部职工持股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的情况

  本行设立时,共有自然人股东3,449人,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1,228人,合计持有股份9,476.9万股,占本行发行时股份总数的18.95%。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内部职工股东共计898人,合计持有股份132,011,088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40%。本行内部职工持股符合《97号文》的情况如下:

  ①《97号文》的有关规定,本行对单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的数量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进行了核查,截至2016年3月,本行单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的数量超过50万股的股东共有39名,不存在单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的情况。本行单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数量超过50万股的股东合计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中超过50万股部分的股份数量为8,315,423股,占本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8%。

  为满足上述通知规定,39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0万股的内部职工分别出具了《同意转让声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意通过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电子竞价的方式转让各自持有的超过50万股的该部分股份,并全权委托本行处理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2016年3月16日,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发布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8315423股)股份公开转让公告》。2016年3月23日,经过电子竞价相关程序,苏州产权交易中心确定盛虹集团有限公司为最终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为8,315,423股,转让价格为每股6.548元。2016年3月25日,上述39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0万股的内部职工分别与盛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银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超过50万股的该部分股份以每股6.548元的价格转让给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同日,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将转让价款54,449,389.80元支付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名下的交易价款监管账户。2016年3月29日,苏州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完成了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3月30日,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苏州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出具的《苏州银行股权变更有关情况的说明》,分别向上述39名内部职工划转了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该等股份转让完成后,本行不存在单一职工持有超过50万股股份的情形。

  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内部职工股东共计898人,合计持有股份132,011,088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40%;单一内部职工最大持股50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17%。。上述情况符合《9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20%,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5%。的规定以及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关于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超过总股本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的规定。

  ②本行已经确权的内部职工股股权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也不存在股权纠纷。上述情况符合《9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关于职工股股权明晰的相关规定。

  ③2014年8月1日,本行同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受托方)和苏州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受托方之分中心)签署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正式启动了本行全部股东的股权确权及登记托管工作。截至2019年4月30日,本行已完成确权的股东为3,707名,已完成确权的股份数额为2,998,741,626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为99.9581%;本行尚有18名自然人股东未完成确权,未完成确权的股份数额为1,258,374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0419%。上述情况符合《9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关于股份托管的规定。

  ④根据《97号文》的规定,“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自《97号文》生效后,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东向外部自然人主动转让股权共发生45笔,合计转让股份数为446.64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9%)。鉴于:(1)上述各笔股权转让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履行了本行内部的审批程序;(2)上述股权转让合计涉及的股份数较少,不会影响本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且自2014年8月启动股权托管工作之后,本行严格执行上述通知,本行未再发生此类情况;(3)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未发生因上述股权转让而被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关注或处罚的情形,亦未引发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4)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4日出具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6]52号),确认本行“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5)根据江苏银监局于2017年5月4日出具的《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合规性以及三年监管评级情况监管意见的函》(苏银监函[2017]37号),确认“根据监管掌握的情况,未发现你行股权变更、股份托管存在重大违规情形,你行内部职工持股基本符合《97号文》的规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⑤截至2019年4月30日,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0,000股的内部职工共计865人,除6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股东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签署承诺函外,已有859人已根据《9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要求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承诺:“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合计数、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以及股份确权、登记托管情况均符合《97号文》的相关规定。

  (5)引入新股东情况

  本行自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前两年至2018年12月31日,引入的新股东均系通过股权转让(包括协议转让、继承、赠与、司法裁判、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的转让)而产生,具体情况如下:

  ①新引入法人股东情况

  表3-16新引入法人股东情况

  ■

  (2)新引入自然人股东情况

  表3-17新引入自然人股东情况

  ■

  ■

  上述新引入的自然人股东中,除丁凯(第11项)、陈逸(第46项)、陆佳辉(第49项)、顾丽琴(第95项)、董云英(第131项)、顾怡婷(第132项)为本行现任员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近五年内均未曾为本行员工。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自申报前两年内至2019年4月30日引入新股东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所涉资金均系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资金。上述股东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本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股转持情况

  本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经《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6]96号)批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 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本行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转持本行的相关股份。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资本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要求执行。

  四、本行业务情况

  (一)本行的经营范围

  根据本行的营业执照记载,本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共164家均已取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本行的特许经营情况

  1、金融许可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总行已取得江苏银监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36H232050001),本行的许可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共164家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总行及下属16家分支机构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证明文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15家分支机构实际开展了外汇业务。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的规定,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016年7月17日,本行取得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91320000768299855B),本行经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在上述基础上,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行的各分支机构中共有115家取得了本行对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授权,本行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登记。

  4、其他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取得的其他主要业务种类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表列示:

  表3-18本行取得的其他主要业务种类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持续符合上述业务资质许可的条件要求,严格按照上述资质许可开展业务,不存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出租、出借、借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资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销售渠道

  本行通过各种不同的营销渠道来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遍布全省的营业机构网点及今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银行渠道,其中本行通过搭建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品牌为客户提供服务。

  1、营业网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在苏州地区设有分、支行及辖属网点135家(含总行机关);南京、宿迁、淮安、南通、常州、无锡、泰州、扬州、盐城、连云港等城市设有异地分、支行及辖属网点29家;营业机构总数达164家(含总行机关)。本行营业网点数量在苏州地区居于优势地位。

  2、自助银行

  本行的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发卡机、多功能自助终端等。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共建成自助银行服务区172处,共投入运行自助设备779台,包括296台ATM、211台CRS、79台社区BST、99台发卡机、87台智能柜台、7台硬币兑换机。客户可以通过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点办理发卡、存取款、账户查询、转账、代理缴费、公积金社保查询、公交卡充值等多项业务。本行的自助服务设备主要分布在分支机构网点、住宅区、城乡结合部等地。本行将不断的优化自助银行的业务流程、完善业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3、电话银行

  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是指采用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服务的一种电子银行系统。电话银行采取总行集中服务模式,各分行客户来电均由总行统一受理。对外服务电话分别为:“96067”综合业务热线、“4008289188”信用卡业务热线和“4008596067”小苏帮客业务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及交易、账户挂失、投诉及建议等。

  4、网上银行

  本行网上银行通过本行网站为个人客户及企业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通过采用先进的安全产品与技术、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和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流程来保证网上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

  (下转A28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