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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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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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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专利均为公司自行申请取得,均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专利权证书,目前状态均为有效。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1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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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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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第1项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附记记载,该宗地内合计道路面积4,292平方米暂时不登记发证,现权属属于发行人。

  注2:大胜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公司2018人抵006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1所涉及的不动产权为抵押人与中行萧山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本金不超过16,149.63万元;

  注3:湖北大胜达与汉川农村商业银行与2018年8月21日签署了编号为“川农商行城关2018082101-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2所涉及的不动产权为抵押人与汉川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本金不超过1,900.00万元。

  注4:上述第7项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附记记载,该宗地内其中20,813.84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5日止,4,083.5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1日止,7,952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47年3月31日止。

  注5:九浪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8年5月21日签署了编号为“2018年萧山(抵)字007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7所涉及的不动产权为大胜达与工行萧山分行签订的主合同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3,706万元。

  注6:大胜达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8年7月18日签署了编号为“公司2018人抵012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7所涉及的不动产权为抵押人与中行萧山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本金不超过9,667.00万元;

  注7:永常织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8年7月12日签署了编号为“33106201800245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8所涉及的不动产权为大胜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按约定签订的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7,276.50万元。此外,永常织造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萧农商银(河上)最抵字80213201800091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上述序号8的剩余土地及其上面的房屋建筑物为胜铭纸业与抵押权人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9年2月25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额为折合人民币7276.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8年4月17日,子公司新疆大胜达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66010620180003),约定出让位于六团创业园一区的宗地编号为659002506016GB00095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354.3万元。

  十、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独立经营情况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人员结构,以及独立合理的财务、机构设置,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运作。

  1、资产完整

  本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均独立拥有与核心业务(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相关的所有经营性资产。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以资产或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人员独立

  本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等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其任职均系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直接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本公司已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并设财务总监1名,同时配备独立的财务人员,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本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并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及经营管理、监督机构,以及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部门,明确了各机构及部门的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公司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独立运营主体。本公司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并实行独立运作,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5、业务独立

  本公司以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为主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本公司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从事的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业竞争

  1、关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目前,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及其近亲属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及其近亲属投资、任职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新胜达投资,持有本公司74.56%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氏家族,形成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族共同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四章公司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控制本公司之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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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双灯纸业已更名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为便于理解,文中仍使用双灯纸业名称。

  3  中包元老已更名为北京中纸大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理解,文中仍使用中包元老名称。

  如上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任职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业务的情况,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任职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①双灯纸业及杭州双灯

  双灯纸业从事生产、销售原纸及生活用纸的业务;杭州双灯为双灯纸业的销售子公司,从事销售生活用纸业务。双灯纸业及杭州双灯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业务”在原材料、产品、产品用途、生产过程、主要设备、客户群体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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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双灯纸业主营业务之一“生活用纸业务”主要生产生活用纸如抽纸、卷纸,在产品形态、产品用途、生产过程、主要设备、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发行人所从事的瓦楞纸箱、纸板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双灯纸业主营业务之二“原纸业务”为发行人所从事的瓦楞纸箱、纸板业务的上游,主要原材料为废黄板纸,产品为原纸,面向的主要客户为下游纸箱厂,与发行人主营产品瓦楞纸箱、纸板不存在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原纸的生产流程包括制浆、压榨、干燥、抄造、复卷、打包等工序,与发行人所从事的瓦楞纸箱、纸板业务的技术来源显著不同,生产流程不存在重合之处,关键产能设备不具备通用性、可转移性。因此,双灯纸业所从事的原纸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杭州双灯的主营产品为生活用纸,无生产环节,仅从事销售活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产品、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其他关联方

  除双灯纸业及杭州双灯外,其他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类别与发行人在产品、原材料方面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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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特种纸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产量比较小的纸张,是各种特殊用途纸或艺术纸的统称,不同于工业原纸、生活用纸,常见品种如铜版纸、复写纸。

  如上表所示,上述关联方在主营产品、原材料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投资、任职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业务的情况,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本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书“第四章公司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新胜达投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作出了以下承诺: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承诺人将持续促使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情况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一包括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在内的方氏家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任职期间,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承诺人将持续促使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任职情况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其他主要股东出具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重庆睿庆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承诺人将持续促使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情况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任职期间,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承诺人将持续促使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任职情况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确认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关联自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吾校、方能斌和方聪艺三人,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介”相关内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②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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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企业

  公司的关联企业包括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其中其他关联方主要为除上述关联方之外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存在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的上述各类型关联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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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和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公司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3)曾为公司关联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注销的关联方和已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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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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