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6月26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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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9年6月1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8.74%股份的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1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9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
2.03、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
2.0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2.05、配售对象
2.0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规模和用途
2.07、发行时间
2.08、承销方式
2.09、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2.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2.11、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3、《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编号:临2019-060)等一系列公告。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9年6月1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6月26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万豪虹桥大酒店二楼万豪阁一厅(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0号)。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6月26日
至2019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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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上述议案2、3、4、5、6、7、8、9、10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5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2、4.00(4.01-4.1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照柏、姜雷。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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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