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签发的(2018)闽05民初1054号、(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院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05民初1054号、(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与被告分别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又与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持有。2018年8月21日,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冠福股份发送《关于请求支付商业汇票款律师函》,提示冠福股份履行付款义务,因公司对该票据存有异议,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若要上诉将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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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
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6月1日、6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2019-131、2019-146)、《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50)、《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7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7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7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95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1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1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3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3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3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5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7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50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0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7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7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9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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