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19-036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期货”)诉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公司、陈环、宗蓓蕾金融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1)。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浙江翰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迈科期货偿还借款本金2,106万元;

  2、被告浙江翰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迈科期货偿还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的借款期内利息771,199.89元,并按照年利率19.6%的标准支付复利(以771,199.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期内利息清偿为止);

  3、被告浙江翰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迈科期货偿还借款罚息(按照年利率19.6%的标准,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

  4、被告浙江翰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迈科期货律师费20万元;

  5、被告公司、陈环、宗蓓蕾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陈环、宗蓓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浙江翰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翰晟、公司、陈环、宗蓓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浙江翰晟、陈环、宗蓓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已委托律师跟进相关事宜。该笔借款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计入短期借款作为债务列示,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但可能会增加公司资金压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