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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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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51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流动性支持函》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件进展

  2019年3月18日,有媒体报道称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为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山西信托申请借款提供过《流动性支持函》。

  2019年3月19日,公司即发函问询相关人员,鉴于相关人员皆表示不知情公司也未就上述事项履行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无法判断该《流动性支持函》的真实性。

  公司随即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龙图司法鉴定”)对上述函件所加盖之公章、法人章之真伪进行鉴定。

  近日,公司收到了龙图司法鉴定发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19】文书鉴字第214号),认为:“检材1《公司决议》、检材2《流动性支持函》上共两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19】文书鉴字第223号),认为:“检材《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落款处“王继杨印”印文与样本1“梦舟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霍城完美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原件”、样本2“梦舟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前海嘉泓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之《增资扩股协议书》原件”上“王继杨印”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

  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流动性支持函》文本载明:“本协议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即该流动性支持函的生效条件需公司法人章、公章皆为真实。根据公司问询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聘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流动性支持函》上所盖公章真实,法人章不实。

  公司法律顾问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流动性支持函》来源无法确定,且缺乏重要的生效要素,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公司认为在《流动性支持函》来源无法确定、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前提下,不构成上市公司的担保义务,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问题。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鉴于《流动性支持函》上所盖法人章不实,上述事件中可能存在伪造上市公司印章的行为,公司已收集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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