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源”,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1,891.6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已对吉盛源应收账款计提了6,238.87万元坏账准备。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朱家湾街8号3号楼1603-2室

  法定代表人:刘晖

  第一被告: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

  第二被告:海南隆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8号嘉华城市花园华景苑6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杰

  第三被告:李爱亮

  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西厦居委会六组31号

  第四被告:董丽丽

  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常明村小河崴子屯

  第五被告:刘天文

  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修业西里10号

  第六被告:陈朝凤

  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盛海公寓12号楼51门202号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于2019年6月13日就与吉盛源、海南隆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爱亮、董丽丽、刘天文、陈朝凤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津02民初473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0日签订《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就博信智通向吉盛源销售智能终端产品开展合作,吉盛源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博信智通货款。合作期间,吉盛源共欠原告货款11,891.68万元,吉盛源未能按期履行对博信智通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分别与第二被告海南隆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李爱亮和第四被告董丽丽,第五被告刘天文和第六被告陈朝凤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相应的土地、房产为第一被告提供抵押担保。

  (二)诉讼请求

  博信智通就此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吉盛源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18,916,8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吉盛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916,800元为基数,按照未支付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坐落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太平合堀朗地段的地号1104020016、1105010037、1106010016号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平国用(2007)第0020号、太平国用(2007)第0021号、太平国用(2007)第00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对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201的房屋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8)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109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101的房屋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8)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109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6、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2018年度已对吉盛源应收账款计提了6,238.87万元坏账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博信股份关于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2019-031)。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博信智通诉讼吉盛源起诉状;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津02民初47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