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但对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央企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人士表示,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应该界定股权激励的比例,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应考虑不得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国有控股股东失去实际控制权。为了激励科技型企业,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研技术人员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上市公司可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权益授予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此外,对于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央企上市公司,建议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确定标的股票来源。
在激励收益方面,该人士建议,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权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或其确定方式,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进行合理调控。此外,未来应将股权激励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并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