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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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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合作两大痛点待解

  但不可否认,信保合作目前在制度、风控评级等方面存在痛点。

  根据原保监会2014年5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是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分析人士称,制约不少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如果这一标准不修改,保险、信托都很难开展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剔除净资产低于30亿元的9家信托公司后,再剔除2015年至今受到过监管行政处罚的37家信托公司,最终只有22家信托公司有资格开展信保业务合作。这2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中粮信托、民生信托、外贸信托、英大信托、新时代信托、五矿信托、苏州信托、四川信托、爱建信托、交银信托、江苏信托、建信信托、陕国投、华融信托、杭工商信托、重庆信托、长安信托、渤海信托、北京信托和国元信托。

  因受罚而无法继续开展信保合作的某信托公司业务员表示:“现在能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减少了。但可能每家信托公司情况不一样,所以影响有限。一是可以做的信托公司不多;二是监管有规定,信托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目前不少信托公司的贷款额度已经用完,无法承接新业务;三是保险有自己的资管计划,通过信托走的规模总体也不大。”

  信保合作的另一问题,则是双方信用评级及风控标准有差异,资金资产较难匹配。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就表示,保险资金对于项目质量要求较高,与信托项目匹配率并不高。有的信托公司资金端来源中,保险资金占比大一些,但是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资金端保险资金很小,目前资金端更依赖个人。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研究员李洁称:“虽然保险公司有各自的投资标准,但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偏好整体趋同,喜欢信用资质高、融资期限长的融资主体。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偏好3-5年的产品期限,资质较好的主体可以考虑7-10年;对产品收益率的要求,通常对标同主体公开市场债券溢价50—100个基点;且偏好于AAA级及以上主体或者强AA+主体,少数保险机构可接受AA+的融资主体。总体而言,保险资金向头部主体聚集,风险下沉难。这给信托公司造成困扰的是,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一套复杂的内部信评体系,且各家存在差异性。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中,能达到投资级的融资主体,在保险公司内部的信评体系中却不一定能达到投资级标准。信托公司能够服务的融资主体,信用资质偏弱、融资期限偏短,导致在主动管理方面,双方合作并不是很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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