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就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光聚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于东方、第三被申请人黄韫之间增资协议争议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11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仲裁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282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第一期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单利)确定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单利)确定的利息。]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第二期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51,063,8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单利)确定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47,063,83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单利)确定的利息。]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50,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62,492元,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662,49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62,492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本仲裁标的金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裁决如能够有效执行,预计将增厚公司2019年度税前业绩约9,3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说明
1、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本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282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