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454,231,528.6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和利润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维你”)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转让价款454,231,528.64元(含税)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原告起诉称,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Teenie Weenie 品牌的资产与业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转让原告在中国大陆合法拥有Teenie 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其中主要包括Teenie Weenie位于中国的品牌百货店、购物中心店、奥特莱斯店等卖场)(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被告向原告支付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转让协议》第3条约定了原告将分两批向被告交付标的资产,第4条约定了标的资产的整体转让价格计算方式及付款安排,即: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第一次交付后十三日内,且实际交付比例不低于80%,被告应根据卖方实际交付完成比例向原告支付对应转让价款;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第二次交付后的十三日内,且实际交付比例达到97%,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如果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截至第二次交付日前,卖方实际交付完成的比例已达到98.1%,因此被告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资产的对应的剩余转让价款454,231,528.64元(含税)支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公司关于《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的说明
公司认为,原告起诉书相关主张不符合事实情况。该项诉讼案件源于公司与原告之间关于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资产与业务交易项下的争议,买卖双方对于原告实际交付比例存在争议。原告未按照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资产与业务交易项下相关协议的要求进行第二次交付,原告实际交付比例未达到《转让协议》约定的“实际交付比例达到97%”,公司认为应根据《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按原告实际交付完成比例向原告支付对应转让价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组织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应诉。目前本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和利润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管理层审慎复核了关于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资产与业务项目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财务处理,认为并无不当和重大遗漏之处。就公司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资产与业务的相关事宜,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后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