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一致。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2019-007),持本公司股份8,743,374股,占总股本的9.8119%的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计划自本预披露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346,57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
2019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获悉其于2019年3月19日-6月12日,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9,8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截止2019年6月12日,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披露的上述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就相关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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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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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关于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