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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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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9-03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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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201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司将按照决定的要求,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现将决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8年度你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年度报告“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8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

  四、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该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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