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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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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盛世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8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6月5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19年6月1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对表决程序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78,527,329.50份,占2019年5月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23,793,513.31份的60.68%。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刊登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378,527,329.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表决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费用如下表: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表决于2019年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修订要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考虑到自《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本次拟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摆动定价的相关规则,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即2019年6月10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订条款同日生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同步更新以上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6681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赵婧文,女,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五月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五月八日、五月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丰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婧文、司浩杰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六月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78,527,329.50份,占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权益登记日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23,793,513.31份的60.6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78,527,329.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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