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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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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0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19年6月5日、6月6日和6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即2019年6月5日-6月10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其他风险警示

  因违规担保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自2019年4月24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退市风险警示

  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及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自2019年5月6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暂停上市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及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发表意见,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深交所可做出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5、持续性经营的风险

  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

  6、重大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诉争标的金额合计逾人民币30亿元,且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

  如上述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对公司不利,公司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履行回购义务等风险。同时,公司持有的股权、房产、土地等核心资产也因此被冻结,主要资产存在被拍卖的风险。

  7、债务风险

  2018年三季度以后,金融机构对公司的续贷、展期工作基本停止,导致公司还本付息压力陡增。同时,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偿债压力。截至目前,公司已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还会对其他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造成影响,不排除公司存在进一步债务违约并引发相关诉讼的风险。

  8、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9、公司已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52,845.25万元,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417,940.45万元;对2019年1-6月的经营业绩进行的预计为:2019年1-6月净利润变动区间为-9,000万元至-6,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上述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若有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陈倩盈控制的信托计划所持股份存在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10日收盘,陈倩盈控制的信托计划持有欧浦智网股份24,243,867股,占欧浦智网股份总数的2.30%。根据信托协议约定,云南信托不排除后续会履行平仓程序。

  11、中基投资所持股份存在的风险

  中基投资持有公司500,855,93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64%。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500,850,242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8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58%;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500,855,934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64%;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4,886,028,982股,超过中基投资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截至2019年6月10日收盘,中基投资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数为437,753,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7.4012%。

  中基投资目前仍在与债权方进行沟通,采取补充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项、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展期等多项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但不排除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强制平仓的情形。

  12、英顺管理所持股份存在的风险

  英顺管理持有公司42,510,61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54%。英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42,491,12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54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35%;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42,510,61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54%。

  截至2019年6月10日收盘,英顺管理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数为42,491,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3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541%。

  英顺管理目前仍在与债权方进行沟通,采取补充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项、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展期等多项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但不排除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强制平仓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09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7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对函件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自查。

  关注函中第四项问题:“关于公司仓储质押监管业务的问题”涉及相关人员比较多,大部分经手员工已离职,情况比较复杂,尚在核实中,公司将在相关问题核实完成后再行答复。

  关注函第十项问题涉及的相关方较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尚在核实中,公司将在核实完成后再行答复。

  除上述提及的未能完成核实的第四项问题及第十项部分问题外,公司就其余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就诉讼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一)请你公司核查收到相关涉案材料并知悉上述案件的具体时间,是否对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你公司核实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案件概述、审理阶段、涉案金额等,如否,请补充披露。

  (三)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一)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移交的上述相关涉案材料并进行梳理,于2019年2月27日提交对外进行披露,已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目前为止,公司除了收到部分诉讼的合同原件外,尚未收集完所有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通过律师调取法院资料和大股东沟通取得了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的部分复印件。公司已就目前已有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核查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信息,尽量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续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向相关关联方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已披露已知的诉讼共计30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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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现将及时披露。

  二、公告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与对外担保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一)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你公司是否就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二)请对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列表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的“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在上述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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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担保事项均系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礼豪在未经公司任何审批流程及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特殊身份签署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二)公司对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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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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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违规借款产生的违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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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截止目前,公司已发现的违规担保为 134,078.8631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13.3.2条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3.3.4 条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告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与债务违约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一)请你公司详细披露相关债务违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时间、违约金额、违约天数、违约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自查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对你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列表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借款)方式、债权人及与你公司关联关系、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款)金额、融资(借款)利率,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进一步债务违约并引发相关诉讼的风险;说明你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融资计划和进展情况,以及增强偿债能力的措施。

  回复:

  (一)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债务违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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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负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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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8年三季度以后,金融机构对公司的续贷、展期工作基本停止,导致公司还本付息压力陡增。同时,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偿债压力。截至目前,公司已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还会对其他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造成影响,不排除公司存在进一步债务违约并引发相关诉讼的风险。为此,公司积极跟公司实际控制人沟通,通过实际控制人采取处置个人资产或质押融资筹集资金;清理低效无效资产,对公司固定资产及存货进行梳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分批次处置,积极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回笼资金;减少了占用运营资金的各项业务,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为增强偿债能力打下基础;公司或子公司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筹集资金等方案来解决公司目前的债务危机。同时,公司还将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正常债务争取有效解决时间。

  (四)《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 9.2条的规定”。经自查,2018年8月-9月,公司部分债务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经与债权人沟通尚未确认为逾期债务,同时截至2018年10月22日,公司达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金额为142,929,226.19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66%,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9.2条规定的重大标准,且公司一直在与各方债权人协商解决办法。综上,公司认为该事项截至2018年10月22日时尚未达到披露标准。

  2018年10月30日和2018年11月5日,公司分别新增8,000,000.00元和40,000,000.00元的逾期债务,累计逾期债务为190,929,226.19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5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披露了上述事项。鉴于公司股票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11日期间处于停牌状态,公司在股票复牌前予以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第三款“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的规定。

  此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债务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8、2019-011、2019-046),上述公告均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请你公司说明针对本次相关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对可能赔付的款项是否计入当期损益或计提预计负债,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金额、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公司自2018年以来,陆续收到各级法院诉讼案件30宗,包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保管、监管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债权人借款,以及存在多项未取得股东会及董事会授权审批的违规担保事项的诉讼,涉诉总金额逾30亿元。公司管理层与聘任的经办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进行了核实等工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或有负债确认相关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18年度计提了未决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226,554.60万元,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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