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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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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2019-022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生集团”)及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资本”)共同转交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8)粤03执1396号之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涉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

  大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68,403,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已全部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3、2018-030、2018-031、2018-040、2018-046、2018-049、2018-053)。

  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股东大生集团通知,因大生集团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民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与股份质押交易事项,大生集团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1396号),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8)

  大生集团为解决向国民信托股权质押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于2018年12月26日与本次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出资方东方资本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公司68,403,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7%)股份对应表决权全部委托东方资本行使,东方资本同意在其实际控制江泉实业后,由东方资本和大生集团双方共同推进司法进程,通过司法手段全面解决国民信托与大生集团双方债务纠纷,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5、2018-056)。

  二、上述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华升

  深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与被执行人大生集团、兰华升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7903、67904、67905号公证书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11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圳中院于2018年7月19日以(2018)粤03执139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大生集团持有的公司65,667,070股股票(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证券代码:60021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上述股票于2018年4月2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因深圳中院系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查封股票移送深圳中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深圳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生集团持有的公司65,667,070股股票(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证券代码:60021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如果相关股份最终被司法拍卖、变卖,公司实际控制权仍存在变动的可能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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