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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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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9-03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涉及金额:18,640,395.8元

  ●诉讼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故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被告),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供用气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合肥新能源,案件受理法院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9年3月25日拖欠的天然气费人民币18.364.92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75473.8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8.640.395.8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17日,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能源签订了一份《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就原告向被告供应天然气的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约定天然气供应价格,合同有效期内,遇到合肥上游或终端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天然气费按月结算,若被告逾期支付天然气费的,原告有权按日收取逾期天然气费1%。的违约金;合同自2015年9月17日起生效;此外,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价格优惠,为此,双方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不同的用气量约定相应的优惠价格,补充协议有效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由于补充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因供气价格意见不一致而未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原告认为依照《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合肥市物价局的最新文件规定,根据原告抄表统计的用气量,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应付天然气费为53,811,620元,但被告仅支付天然气费35,446,698元,尚欠天然气费18,364,922元未付。被告拖延支付天然气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起诉。

  三、本次诉讼进程情况

  本案件拟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次全资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就此事正在沟通中,故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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