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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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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公告编号:2019-023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具体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1,512,666,229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4,746,699股,即以1,507,919,53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452,375,859.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7,919,530.00×0.30÷1,512,666,229≈0.30元;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247267)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26736999,26735302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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