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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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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4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针对《问询函》所涉问题于2019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积极回复问询事项。目前,鉴于工作量较大,部分问题的回复仍需进一步细化及完善,且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专项意见,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同时,公司将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0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签发的(2019)沪02民终4189号、(2019)沪02民终4190号、(2019)沪02民终4329号、(2019)沪02民终43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约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郑征宇、傅祖敏、单升波、肖逸清(以下简称“四原告”)及其他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四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2019年3月1日对(2019)沪0101民初1083号、(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沪0101民初2386号、(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其裁定结果均“驳回原告的起诉”。四原告因不服黄浦区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083号、(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沪0101民初2386号、(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未对本次诉讼案件中的“文化债权”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3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1)。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本次上诉的四个案件裁定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二中院签发的(2019)沪02民终4189号、(2019)沪02民终4190号、(2019)沪02民终4329号、(2019)沪02民终43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18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19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3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33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5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粤0391民初2411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241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定于2019年7月31日14:30就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2411号原告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深圳市前海万得商业保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商业保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冠福股份、万得商业保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款金额5,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按4.35%为145,000.00元。

  以上合计5,145,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2名被告共同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41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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