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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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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退市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9-02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88,582,022.5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588,582,022.59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5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向海润光伏公司提供授信,同时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公司”)、孟广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海润光伏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941146.46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2)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7204215.3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282172.67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204215.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3)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4242359.2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017497.88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24235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4)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21359482.89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607069.36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359482.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5)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250万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1620934.63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6)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6万元;

  7)判令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苏B1-0-[2017]第0003号”、“苏B1-0-[2017]第028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和多晶铸锭炉等设备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苏B1-0-[2017]第000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3月9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因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海润光伏公司向江阴电力公司开具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江阴电力公司又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安公司”)。后因上述汇票到期后,海润光伏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深圳益安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支付票号为220330203992520180309169478635等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80082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66229.3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各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其后利息计付至清偿日止);

  2)判决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549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差旅费3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保全担保保函费46005元,支付逾期利息2106070.30元(逾期利息按逾期金额以年利率19.65%自票据到期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其后罚息计付至全部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调解结案。

  (三)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因与江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虹迪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润光伏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昆山虹迪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16754155.1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的欠款利息共计1206997.2元暂主张自2017年12月1日2019年5月30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以上合计17961152.36元。

  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3日,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投资公司”)与海润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由康富投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光伏电池板等作为租赁物供海润光伏公司使用。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康富投资公司分别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润光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康富投资公司向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55,061.87美元,逾期利息106,710.79美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逾期利息以发生的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自实际逾期之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未到期租金8,855,729.24美元,逾期利息3,241,196.90美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逾期利息以未到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自加速到期日 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留购价款1000美元,共计12,359,698.81美元。

  2)上述款项付清前,《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的《租赁物采购申请书》项下的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二、三、四对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被申请人五持有的江阴鑫辉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5)申请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0日,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公司”)与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肥电力公司向南京东送公司购买设备用于云南下海尾项目。2017年1月20日,南京东送公司与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合肥电力公司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南京东送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10000元,违约金1611132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20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调解结案。

  (六)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锦泰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锦泰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回购价款本金: 人民币 326250000元;2)截止至2018年8月9日的应付未付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3615110.61元;3)回购溢价款:2018年8月10日(含)至回购价款本金清偿之日,以欠付的回购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326250000*11.2%*N/360,N为2018年8月10日(含)至支付日(不含)的实际天数);4)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0元;5)公证费人民币 946125元;6)律师费根据《棠件委托代理合同》第16条的约定计算;7)邮寄费: 人民币275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文书公证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退市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9-02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欠佳,同时公司因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管理层努力协调各方资源,积极采取措施以争取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在此过程中公司融资能力逐步受限,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致使部分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到期承兑汇票未能按期兑付,部分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出现债务逾期的情况。

  一、债务逾期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8-003、临2018-035),2018年6月13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8-056、临2018-067、临2018-092)。

  自2018年12月26日之后,公司因部分银行、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的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又没能及时筹集到资金完成贷款置换,导致了后续新增部分逾期债务。经统计,截至目前,累计逾期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98,183.53万元,其中累计银行贷款等债务为9,980.61万元,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为288,202.92万元。截至目前,已有部分金融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并且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上述金融机构债务,公司及下属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将根据逾期债务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退市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9-02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因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并询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已交易9个交易日,剩余21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3日、6月4日和6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9)。除此以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因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并询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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