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期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0

  债券代码: 135558          债券简称:16财通0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期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17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发行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财通02”,债券代码“135558”。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2019年6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财通02(代码:135558)。

  3、发行规模:10亿元。后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部分投资者于第二年末实施了回售选择权,回售实施完毕后本期债券余额为6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4年期。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即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票面年利率为4.0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3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即2018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6月16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到期日:2020年6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6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5.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14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9年6月17日。

  三、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财通02”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二)受托管理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侯强

  联系电话:010-83574559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19年6月5日发行完毕,相关发行情况如下:

  ■

  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已在以下网站上刊登:

  1、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3、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