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6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9〕29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深交所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相关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交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