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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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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08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投资者对本公司近期公告的有关债务和诉讼事项存在疑问,现公司回复如下:

  1、根据公司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公告(编号:临 2019-076),“根据公司目前取得的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公司向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借款5,000万元,……本公司目前取得上述《借款合同》仅有本公司签署盖章,前海汇能无签署盖章;《保证合同》仅有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签署盖章,前海汇能无签署盖章。”请问公司在前海汇能无签署盖章的情况下,是如何收到借款的?这笔借款的汇出方究竟是谁?

  回复:因上述交易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签署的相关文件未归档管理,导致公司之前未查询到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仅查询到本公司一方签署的合同文本。根据银行回单显示3,000万元的汇出方是前海汇能,收款方是尚衡冠通。现公司已收到了双方签署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9日的《借款合同》扫描件。

  2、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账户因为“公司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担保”而遭到冻结,另据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公告(临 2019-075),公司在九江银行八一支行,武汉众邦银行营业部,龙江银行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的有关账户也因“为关联方向蔡来寅借款提供违规担保”而遭到冻结,但是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5),“尚衡冠通提供了网络查询到的蔡来寅撤诉的信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398 号)”,由此可知,既然蔡来寅已经撤诉,为什么公司上述七个银行账户还会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而遭到冻结?请问有关冻结的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或执行通知书文号是多少?申请人是谁?

  回复:根据尚衡冠通提供的在互联网查询到的蔡来寅撤诉信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398 号),本公司在2019年4月23日公告中进行了披露。次日,即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更正、补充公告》(临 2019-050),公司更正、补充披露了“根据公司核查了解,有关撤诉之后,蔡来寅又重新提起了诉讼……”的信息。具体情况为:

  蔡来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2019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号为(2019)粤 03 执保 158号,被执行人为尚衡冠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本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经与相关银行确认被冻结账户依据的文书号为(2019)粤 03 执保 158号,本公司上述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蔡来寅已提起诉讼,案件号为(2019)粤 03 民初 796号,目前本公司未收到法院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

  3、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公告(编号:临 2019-077),“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冻结本公司所持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价值 9000 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所持五九集团股权价值 2000 万元。”为什么在公司未收到相关诉讼、仲裁或保全文件的情况下,法院就直接冻结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股份?这是否违背常理?

  回复:当事人在起诉时,认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财产保全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经本公司核实,在起诉状等诉讼文书送达前,人民法院即采取保全措施,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本公司已在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中,希望尽快取得相关诉讼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有关诉讼文书后及时进行披露。根据公司向债权人了解,冻结申请人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还冻结了新大洲投资在浦东发展银行的三个账户,有关情况见下述第5项内容,以及新大洲投资的社保账户、本公司的工商银行上海市华新支行账户。

  4、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上面显示公司向静安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总额为500万元,逾期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截止2019年4月25日的欠款情况为468万元(利息逾期),另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公告(临 2019-075),“本公司于 2019年 4月收到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件相关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陈阳友名下银行存款4,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4月24日公司在《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9)中披露了新大洲投资的两个银行账户因上述案件被冻结的信息。近日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持有的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2,100万元也因上述案件被冻结,执行通知书文号“(2019)沪法执0106民初字第16232号”与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有关联。”根据以上情况,存在下列问题:1)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持有的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 2,100 万元也因上述案件被冻结”,请问该2,100万元的冻结金额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公司向静安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入的500万元借款的利率是多少?起始日期为哪一天?主要用于什么目的?请详细列出每项资金去向的清单。

  回复:1)本公司认为法院可能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已请律师撰写《查封异议申请书》,并寄送至法院,等待法院回复。

  2)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入500万元,用于补充食品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月利率1.45%,年化利率17.4%。

  其中,支付给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300万,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上海商全实业有限公司的拆借资金300万元;支付给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200万,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预付恒阳牛业货款200万。

  5、根据公司2018年年报,“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将于一年内到期归还 100,000,000.00 元,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而根据公司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公告(编号:临 2019-075),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新发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飞虹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安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的账户因“本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而被冻结,请问1)有关冻结涉及的法律诉讼案号是多少或执行通知书文号为多少? 2)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主要用于什么目的?请详细列出每项资金去向的清单。

  回复:1)本公司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确认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案件相关的执行文书案号为(2019)赣01执保151号。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披露。

  2)该笔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恒阳”)收购乌拉圭22厂和177厂股权。其中2017年12月17日支付齐齐哈尔恒阳8,000万人民币,齐齐哈尔恒阳于2017年12月21日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恒阳牛业(恒阳牛业代太平洋牛业收22、177厂股权收购款);2017年12月22日支付齐齐哈尔恒阳8,500万人民币,同日齐齐哈尔恒阳支付给恒阳牛业。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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