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9-030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赎回剩余
部分优先股股票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6月4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剩余部分优先股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赎回事宜提示如下:
一、赎回规模:优先股股票1700万股,票面金额合计17亿元。公司向各优先股股东赎回比例一致,为其持有剩余优先股的全部规模。本次赎回后,公司优先股股数为0。
二、赎回价格: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100元/股)加当期经股东大会决议应支付优先股股息。
三、赎回时间:2019年优先股固定股息发放日,即2019年6月29日,因该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19年7月1日。
四、付款时间及方法:
1、固定股息: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持有期间的固定股息,于2019年7月1日(因2019年6月29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优先股股东发放。
2、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息:本次赎回部分优先股参与当年剩余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约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与普通股股东年度利润分配同时发放。
五、赎回程序:本次赎回剩余部分优先股股票事项已于2019年6月4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本次优先股赎回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9-031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民高速郑庵收费站中原高速郑开分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所持股份情况:
■
(五)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沉重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长马沉重、董事王铁军、陈伟、孟杰、郭本锋、冯可及独立董事陈荫三、马恒运、赵虎林出席会议,董事王辉、独立董事李华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王远征、监事王洛生、职工监事伏云峰、高建英出席会议,监事周春晖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总会计师彭武华、董事会秘书杨亚子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赎回剩余部分优先股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议案2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除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陈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陈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