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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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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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2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均未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书,或者其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司将针对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当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但采用股价稳定机制的时候应当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迫使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发行人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5、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前签署相关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七、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工作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光大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股东胡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发行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发行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至发行人为止。

  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至发行人为止。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5829号),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67,793.88万元,所有者权益91,819.04万元。公司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54,329.0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62.17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883.66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公司2019年1-3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0.28%、5.04%和16.35%,盈利能力较强。

  预计公司 2019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108,000万元~115,000万元,同比变动-4.84%~1.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00万元~9,300万元,同比增长1.26%~3.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00万元~8,900万元,同比增长8.15%~10.6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以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十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环保政策及安全的风险

  公司属精细化工行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问题。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国家将有可能颁布更高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环保标准提高,公司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日常运营管理的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公司生产所需部分原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产品生产过程对工艺操作要求较高。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安全管理,制定了全面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不排除因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基础化工原料,大部分市场供应充足,但是价格与石油产品价格、市场供需关系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全球石油市场的价格波动会带来基础化工产品采购价格的波动,市场供需的不平衡也会对公司原材料价格造成影响。若产品售价未能与原材料成本同步调整,经营成本的增加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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