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股票代码:600190(A股)/900952(B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本报告书“释义”部分赋予该等词语或简称的含义。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锦州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锦州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触发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及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辽宁省国资委的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宁省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辽宁省港口行业的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招商局辽宁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
辽宁港口集团系辽宁省国资委设立的辽宁港口整合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招商港口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成为辽宁港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深度整合辽宁省沿海港口资源,全面落实港航强省和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辽宁省海洋和港口经济一体化、协同化发展。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宁省国资委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辽宁省国资委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辽宁省国资委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辽宁省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前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1%的股权。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辽宁省国资委直接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0.1%的股权,并通过大连港集团控股子公司大连港投控间接持有锦州港382,110,546股A股股份,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9.08%。本次权益变动前,大连港投控为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锦州港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锦州港的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2018年12月13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招商局辽宁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49.9%的股权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
本次权益变动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1%的股权,进而通过大连港集团控股子公司大连港投控间接持有锦州港382,110,546股A股股份,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9.08%。本次权益变动后,大连港投控仍为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锦州港仍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锦州港的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招商局集团间接持有招商局辽宁100%股权。
**注:2018年12月13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招商局辽宁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49.9%的股权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
***注:除本次无偿划转、营口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外,辽宁省国资委计划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36.34%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大连市国资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招商局辽宁无偿划转协议
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国资委与招商局辽宁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划转双方
(1)划出方:辽宁省国资委
(2)划入方:招商局辽宁
2. 划转标的
辽宁省国资委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对应辽宁港口集团注册资本2,195,608.78元)
3. 无偿划转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
4. 协议生效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下述所有事项完成后最晚发生的日期生效: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
(2)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以及
(3)中国证监会豁免划入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大连港及营口港A股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
5. 交割条件
协议生效后,本次无偿划转的交割以下列所有条件的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为前提:
(1)招商局辽宁、辽宁省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已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的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2)辽宁省国资委就将其所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全部注册资本的36.34%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大连市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全部注册资本的2.66%的股权无偿划转给营口市国资委(以下统称“两市无偿划转”)出具书面意见;
(3)两市无偿划转已取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4)辽宁港口集团股东会已作出决议,批准:(a)招商局辽宁、辽宁省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和营口市国资委新签署的公司章程;以及(b)选举招商局辽宁提名的五名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不包括辽宁港口集团现有的由招商局辽宁提名的董事)。前述任命自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5)大连港集团、营口港务集团及其所有下属公司已经取得相关债权人对因本次无偿划转导致的大连港集团、营口港务集团的控制权变更事宜的事先书面同意或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发出通知;以及
(6)营口港务集团根据2015年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营口港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取得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因本次无偿划转导致的营口港务集团发生控制权变更事宜的书面同意。
(二) 营口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协议
2019年6月3日,辽宁省国资委与营口市国资委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划转双方
(1)划出方:辽宁省国资委
(2)划入方:营口市国资委
2. 划转标的
辽宁省国资委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2.66%的股权(对应辽宁港口集团注册资本5,316,903.72元)
3. 无偿划转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
4. 协议生效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双方履行完毕签约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于下述所有事项完成后最晚发生的日期生效:
(1)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营口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以及
(2) 招商局辽宁无偿划转协议生效之日。
5. 交割条件
(1)辽宁省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招商局辽宁、大连市国资委已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的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以及
(2)辽宁港口集团股东会已作出决议,批准:(a)辽宁省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招商局辽宁和大连市国资委新签署的公司章程;(b)选举营口市国资委提名的一名董事候选人为辽宁港口集团董事;以及(c)选举营口市国资委提名的一名监事候选人为辽宁港口集团监事。前述任命自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程序
(二)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招商局辽宁执行董事已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
2. 招商局辽宁的股东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已出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资委所持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辽政[2019]30号),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三) 本次权益变动尚待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2. 中国证监会豁免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触发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及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五、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大连港投控持有的上市公司382,110,546股A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六、 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辽宁省国资委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锦州港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李伟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辽宁省国资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 辽宁省国资委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招商局辽宁无偿划转协议;
4. 营口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李伟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李伟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股票代码:600190.SH/900952.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411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
一致行动人名称: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4楼
通讯地址: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4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锦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锦州港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2)中国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群力国际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辽宁省政府的批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的控股股东为招商局港通,招商局辽宁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1)招商局港通的基本情况
■
(2)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1)招商局港通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局港通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2)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局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自设立至今的财务状况
招商局辽宁成立于2018年5月16日,系招商局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辽港集团49.9%股权外,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招商局辽宁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因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为负值,因而净资产收益率为正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招商局集团的业务主要集中于交通(港口、公路、航运、物流、海洋工业、贸易)、金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地产(园区开发与房地产)三大核心产业,并正实现由三大主业向实业经营、金融服务、投资与资本运营三大平台转变,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之“(2)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
招商局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2016年、2017年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2018年前三季度的净资产收益率经年化处理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受到的相关处罚及所涉及的相关诉讼、仲裁情况
1、自设立至今受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2、自设立至今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招商局港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招商局港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2)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的基本情况
(一)招商港口基本情况
:
■
(二)招商港口的股权控制关系
1、招商港口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2、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为布罗德福国际,招商港口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1)布罗德福国际的基本情况
■
(2)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
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2)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
3、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1)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布罗德福国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2)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局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3、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之“(2)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招商港口及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招商港口从事的主要业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招商港口的主营业务为集装箱和散杂货的港口装卸、仓储、运输及其它配套服务,主要经营深圳赤湾港区、东莞麻涌港区共计6个集装箱泊位及12个散杂货泊位。2018年,招商港口取得招商局港口之控制权。招商局港口是世界领先的港口开发、投资和营运商,于中国沿海主要枢纽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港口网络群,所投资或投资并拥有管理权的码头遍及深圳、香港、上海、宁波等集装箱枢纽港,并成功布局南亚、非洲、欧洲、南美洲及大洋洲等地港口。前述收购招商局港口控制权之交易完成后,招商局港口的优质港口资产注入招商港口,招商港口将通过招商局港口优越的地理优势和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在一定程度上整合深圳地区港口资源,立足深圳母港,积极响应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同时倚靠招商局港口丰富的国内外港口运营经验,积极拓展海外港、区、城项目,逐步打造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拓展能力的“一带一路”全球合作、发展平台。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
2、招商港口的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之“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四)招商港口最近五年内受到的相关处罚及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1、最近五年受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2、最近五年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最近五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招商港口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前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招商港口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1、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2、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之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2)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之“2、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之“(2)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招商港口之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招商港口之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之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均系受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主体。因此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互为一致行动人。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辽宁省港口行业的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招商局辽宁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港集团1.1%的股权。
辽港集团系辽宁省国资委设立的辽宁港口整合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港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成为辽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深度整合辽宁省沿海港口资源,全面落实港航强省和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辽宁省海洋和港口经济一体化、协同化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锦州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1、招商局辽宁执行董事已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港集团1.1%的股权;
2、招商局港通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招商局辽宁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辽港集团1.1%的股权;
3、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辽宁省政府出具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资委所持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辽政【2019】30号)。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群力国际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前,辽宁省国资委持有辽港集团50.1%的股权,招商局辽宁持有辽港集团49.9%的股权,并将该等股权委托招商港口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辽宁省国资委作为辽港集团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大连港投控,进而控制锦州港382,110,546股股份(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9.08%)。
本次交易前,大连港投控为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锦州港无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锦州港相关股权。
本次交易前,锦州港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1:招商局辽宁已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49.9%股权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
本次交易中,招商局辽宁将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港集团1.1%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合计持有辽港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于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通过辽港集团间接控制锦州港382,110,546股股份(占锦州港总股本的19.08%)。锦州港仍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锦州港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1:招商局辽宁已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49.9%股权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
此外,辽宁省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36.34%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大连市国资委、并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2.66%的股权无偿划转给营口市国资委。交易完成后,辽宁省国资委将持有辽港集团10%的股权,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将分别持有辽港集团36.34%及2.66%的股权。
上述两市无偿划转交易完成后,锦州港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1:招商局辽宁已将其持有的辽港集团49.9%股权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无偿划转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9年5月31日,招商局辽宁与辽宁省国资委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划出方:辽宁省国资委
划入方:招商局辽宁
2、无偿划转标的
辽宁省国资委持有的辽港集团1.1%的股权。
3、生效条件
《无偿划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下述所有事项完成后最晚发生的日期生效: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
(2)辽宁省政府批准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以及
(3)中国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群力国际因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并出具相关批复之日。
4、交割条件
《无偿划转协议》生效后,本次无偿划转的交割以下列所有条件的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为前提:
(1)招商局辽宁、辽宁省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已签署关于辽港集团的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2)辽宁省国资委已就两市无偿划转出具书面意见;
(3)两市无偿划转已取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4)辽港集团股东会已作出决议,批准:(a)招商局辽宁、辽宁省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和营口市国资委新签署的公司章程;以及(b)选举招商局辽宁提名的五名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不包括辽港集团现有的由招商局辽宁提名的董事)。前述任命自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5)大连港集团、营口港集团及其所有下属公司已经取得相关债权人对因本次无偿划转导致的大连港集团、营口港集团的控制权变更事宜的事先书面同意或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发出通知;以及
(6)营口港集团根据2015年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营口港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取得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因本次无偿划转导致的营口港集团发生控制权变更事宜的书面同意。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之“(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锦州港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的相关事宜,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锦州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锦州港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锦州港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锦州港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锦州港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锦州港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锦州港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锦州港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锦州港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锦州港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锦州港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锦州港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锦州港的发展需要对锦州港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合计持有辽港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通过辽港集团间接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大连港投控,进而控制锦州港382,110,546股股份。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锦州港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招商局辽宁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锦州港保持相互独立,不从事任何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锦州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锦州港的独立性,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招商局集团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锦州港保持相互独立,不利用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锦州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为了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招商局辽宁将本着有利于锦州港发展和维护锦州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不因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与锦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如有),损害锦州港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将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不会利用从锦州港了解或知悉的信息从事或者参与与锦州港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或潜在竞争的相关经营活动。
3、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锦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招商局集团将本着有利于锦州港发展和维护锦州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不因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与锦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如有),损害锦州港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将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不会利用从锦州港了解或知悉的信息从事或者参与与锦州港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或潜在竞争的相关经营活动。
3、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锦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未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锦州港股权,招商局辽宁持有辽港集团49.9%的股权,并将该等股权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由其行使表决权。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港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其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通过辽港集团间接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大连港投控,进而控制锦州港382,110,546股股份。
为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承诺如下:
“1、招商局辽宁不会谋求锦州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锦州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招商局辽宁及招商局辽宁控制的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辽宁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辽宁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招商局集团不会利用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求锦州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锦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锦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锦州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控制锦州港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锦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锦州港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锦州港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锦州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锦州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招商局辽宁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对锦州港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相关法人买卖锦州港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锦州港股份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锦州港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招商局辽宁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商港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锦州港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招商局辽宁成立于2018年5月16日,系招商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辽港集团49.9%股权外,未开展实际经营。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招商局集团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德师报(审)字(19)号第P02790号《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招商局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招商局集团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
3、招商局集团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的财务资料
招商港口系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1872.SZ / 201872.SZ),其财务资料可查询招商港口于2017年3月28日、2018年3月7日、2019年3月27日在其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邓伟栋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白景涛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招商港口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招商港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辽宁省政府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
五、招商局辽宁与辽宁省国资委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情况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商港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履行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十三、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在工作时间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邓伟栋
年 月 日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白景涛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邓伟栋
年 月 日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白景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