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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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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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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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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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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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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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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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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逐步增大,公司资产总额逐年上升,其中: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较上期期末各自增长了10.52%、14.72%和10.87%。

  公司资产以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0.51%、54.95%和52.35%,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84%、32.22%和37.23%,合计占比分别为84.35%、87.17%和89.58%。公司的资产结构系由业务特点决定,化工行业企业经营中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规模较大,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金额均较大。此外,由于公司生产所用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较多,固定资产占比较高。

  2、负债构成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有所增长,以流动负债为主,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等;公司的非流动负债为长期借款、递延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照产品类别划分的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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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脂肪胺和有机溶剂是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主要类别。同时,随着馨瑞香料投产,2016年以来公司香料香精产销能力、收入占比逐年上升;脂肪胺销售收入有所波动、占比有所下降;公司有机溶剂拥有丙酮法及丙烯法两条生产线,可根据丙酮和丙烯的原料价格情况,调节两条生产线的产销,收入逐年上升、占比相对稳定。随着馨瑞香料新建生产线投入运营及江西新信磷化工产品收入增加,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

  4、主营业务毛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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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8年,公司各类主营业务毛利规模均明显提升,其中:脂肪胺、有机溶剂毛利占比上升后有所回落,香料香精、其他收入毛利占比下降后有所回升。

  2018年,脂肪胺和其他产品的毛利规模继续有所增长,主要系前者的乙基胺1-3月延续2017年量价同增的趋势,虽4月以后价格逐步回落,但当期毛利贡献及占比均上升;后者主要系有机膦业务收入增长、且毛利率较高,双氧水下游需求旺盛、毛利率提升,毛利贡献及占比均明显上升。同期,公司有机溶剂毛利规模及占比下降,系因丙烯价格上升较快,主要产品异丙醇销售价格涨幅低于原材料价格涨幅所致;香料香精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一季度售价变动滞后,2018年二季度以来,受香料主要客户调价频次缩短影响,售价与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同、使得毛利率回升,贡献金额及占比均上升。

  5、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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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在2016—2017年较为稳定,2018年有所提升,从各业务层面分析,相关毛利率出现一定波动。其中:脂肪胺业务和其他产品业务的毛利率逐步走高,2018年出现明显提升;有机溶剂业务2018年毛利率回调明显;香料香精业务毛利率则在2018年回升。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对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贡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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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脂肪胺收入占比较2016年略增,毛利率较2016年略降,故当年毛利率贡献基本持平;2018年,脂肪胺收入占比及主要产品异丙胺毛利率基本稳定,但乙基胺毛利率提升较多,当期毛利率贡献提升。

  2017年度,有机溶剂销售毛利率上升,且其收入占比保持稳定,使其毛利率贡献占比上升,2018年,有机溶剂收入占比稳定,但主要产品异丙醇售价涨幅低于原材料变动,使毛利率下滑较多,故有机溶剂毛利率贡献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香料香精虽然收入占比有所上升,但由于2018年二季度以前,其销售奇华顿产品半年定价一次,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但销售售价变动落后”的情形,使得2016-2017年香料香精毛利率出现下滑,故其毛利率贡献有所下降。但受2018年二季度以来调价频次缩短影响,售价与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同,使当期总体香料毛利率有所回升,毛利率贡献上升。

  2016-2017年,其他收入毛利率贡献较低,未大幅波动;2018年,其他收入中有机膦业务和双氧水业务的售价较高、毛利增长加快,使得该业务板块的毛利率大幅上升、毛利率贡献提升。

  综上,公司2016-2017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86%和18.83%、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则提升至21.19%,主要系乙基胺、香料香精销售收入及占比提高且毛利率提升较快,其他业务的磷化工产品和双氧水销售较好、对毛利率贡献上升,抵消了有机溶剂对毛利率贡献下降影响,并使综合毛利率有所提升。

  6、现金流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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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7、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趋势分析

  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资产结构也将更加优化,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得到大幅提升。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预计今后几年公司的存货将较快增长。随着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江苏新化、馨瑞香料、江西新信的收入、盈利能力的逐步增强,公司在所处细分行业的竞争能力将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改善资产结构,提升资金实力,进而加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同时随着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各项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将会得到较大提高。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新化股份系于2008年6月16日由新化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化股份于2016年9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6年9月21日,新化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2016年6月末总股本10,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1,050万元。

  2017年5月12日,新化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议案,决定以2016年末总股本10,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共计分配1,575万元。

  2018年4月20日,新化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议案,决定以2017年末总股本10,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分配2,100万元。

  除上述股利分配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其他股利分配。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依据公司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4、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依据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并且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5)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就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制订本规划。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

  公司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前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利分配规划、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以后年度或中期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将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上市后3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同时,在保证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充分考虑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公司股东大会对年度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六)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江苏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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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馨瑞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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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江西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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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化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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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浙江新伽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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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浙江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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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滨海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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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浙江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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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杭州新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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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新化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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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清云环保(于2018年6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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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9月1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照轻重缓急拟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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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上述各项目的实际进度,决定是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于支付上述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项目前景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为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公司坚持“科技为本,创新发展”的经营战略,以打造“健康、安全、绿色、环保”的新型现代化工企业为目标,不断加大人才、研发和设备投入,形成了多元化、规模化、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的脂肪胺系列、有机溶剂系列和合成香料香精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为我国目前脂肪胺行业最大生产企业之一。

  公司拟投资的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新建2000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及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均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紧密相关。通过以上四个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主营业务的生产技术得到进一步提升,生产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产能规模趋于经济合理,产品结构及品种更加优化,同时大幅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生产经营中的抗风险能力,为企业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下转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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