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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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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150,604,989.95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0,572.23万元,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洪曙光在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18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0,604,989.95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51,132,864.3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50,604,98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61”号公告。

  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受理案件号为(2019)闽执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2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冻结、划拨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人员相应的等值财产;2.冻结、划拨温胜安、袁玉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人员相应的等值财产;3. 冻结、划拨陈春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等值财产;4. 冻结、划拨洪曙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公司向法院提供与上述案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财产状况,否则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9年5月31日,新疆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13,264.20万元,与本案相关人员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334.25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5月31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12,930.26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4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5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专项借款的公告

  ■

  2015年11月27日,为建设工程机械智能电传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智能电控项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签署《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由国开发展基金委托国开行向公司(项目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用于项目资本金投入,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期限10年,详见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53”号公告。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国开发展基金专项委托贷款的有关要求,于2016年6月1日,将上述贷款资金以专项借款形式提供给智能电控项目公司——航控捷易(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控捷易公司”),期限至2025年11月26日止,详见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21”号公告。

  近日,根据国开行厦门市分行提前收回专项基金的要求,公司与航控捷易公司协商一致,提前收回基金账户沉淀的专项建设基金107,360,448.60元,并于2019年5月31日将上述款项提前归还国开行厦门市分行。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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