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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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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4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签发的(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福田区法院就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5月18日,被告冠福实业与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及案外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深担(2017)年委贷字(0912)号】及《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被告冠福实业发放委托贷款50,000,000.00元。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为被告冠福实业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弈辛实业开具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40,000,000.00元。之后,弈辛实业将其持有的前述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进行质押背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5月24日,原告通过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被告冠福实业发放贷款50,000,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冠福实业未按约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弈辛实业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9年1月28日,福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4)。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冠福实业偿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3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630,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40,651.09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29,370,651.09元(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件);

  2、判令冠福实业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垫付的其他费用;

  3、判令冠福股份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弈辛实业作为背书人、冠福股份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0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限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第1、2项债务,并由弈辛实业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就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福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300,000.00元及违约金2,630,000.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9%自2018年8月6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合并计算的数额不得超过以26,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2、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实业追偿;

  3、如被告冠福实业未能按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信用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冠福股份、被告弈辛实业连带向其支付230829000386120180523197642922号、230829000386120180523197642963号、230829000386120180523197642891号、230829000386120180523197642998号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40,000,0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原告信用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4、驳回原告信用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653.26元、保全费5,0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93,653.26元;本院退还原告193,65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撒回上诉处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若要上诉将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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