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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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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9-028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云硕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3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25)。

  二、 本次上诉的请求及其理由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云硕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将该项改判为“自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4,799,206.66元工程款”;

  2、请求撤销(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将该项改判为“驳回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原审法院机械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部分未予剔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在平谦修复、其他班组改造施工扣款、罚款等项目举证不足,进而不予支持上诉人的扣款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法院认为应从2016年3月30日开始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按年化8%计付未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云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9-029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于近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3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25)。

  四、 本次上诉的请求及其理由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

  2、依法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化利率8%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最终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给上诉人的起算点为2016年3月30日是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违反已生效的(2016)粤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的,一审判决确定2016年3月30日作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计付未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的起计时点是明显错误的。

  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给上诉人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也是错误的,资金占用费应当计付至被上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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