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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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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19-030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19年05月31日【星期五】下午2: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05月31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5月30日——2019年0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5月3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5月30日15:00-2019年05月31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克波。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13,591,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7,037,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554,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09,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2%;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91%;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09,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2%;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91%;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2018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5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5%;反对1,168,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25%;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92,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667%;反对1,168,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0%;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229,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7%;反对1,2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7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53%;反对1,29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63%;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58,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5%;反对1,16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5%;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98,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18%;反对1,161,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98%;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228,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3%;反对1,291,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7%;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9,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691%;反对1,291,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295,959,745股股份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91%;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91%;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309,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2%;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91%;反对1,21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26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5%;反对1,256,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4,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676%;反对1,256,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41%;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226,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5%;反对1,293,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5%;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6,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49%;反对1,293,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67%;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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