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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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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莲花 公告编号:2019—02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农商银行”)诉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1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105)。佳能热电、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民终41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1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4)。

  佳能热电、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终47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光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现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项城热电厂”)。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亮,该厂厂长。

  二、本次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佳能热电以项城热电厂的名义申请贷款8笔”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其认定的“借新还旧”相矛盾;认定“项城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人资格”属认定事实错误,项城市热电厂在本案8笔贷款发生时未丧失法人资格,且至今仍未丧失法人资格;一审判决以“莲花健康是佳能热电的唯一股东”为由,判决莲花健康对佳能热电的债务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4);

  2、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莲花健康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佳能热电负担案件受理费192600元、保全费5000元,莲花集团负担案件受理费6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0元,由佳能热电负担128400元,项城农商银行负担128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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