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公司”),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为樟树公司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发生本次担保前公司未对樟树公司提供担保。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目前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樟树公司因投资、建设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樟树项目”)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借款期限为132个月。2019年5月29日,公司和招商银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2019年保字第7501190408号),愿意为樟树公司与招商银行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9年固贷字第7501190408号)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17年11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拟为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2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该事项实施完毕,同意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最终担保金额、方式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12月18日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7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樟树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8日。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福城街道杏佛路63号。法定代表人:朱善银。营业期限:2017年9月18日至2047年9月1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樟树公司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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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樟树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债权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主债权期限:132个月。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樟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对樟树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是根据樟树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樟树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助于樟树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发生对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404,034.29万元,担保实际发生余额32,824.72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36,859.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1.95%。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不可撤销担保书》(2019年保字第7501190408号)
2、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9年固贷字第7501190408号)
3、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4、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5、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 樟树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樟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