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9,349,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8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9,172,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32,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7%;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684,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8%;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周和平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6,766,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1,552,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6%;反对1,552,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王宏晖女士、王占君先生、马葵女士、康树峰先生、王志勇先生及彭雄心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7,797,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0%;反对1,552,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9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20%;反对1,552,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7,79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6%;反对1,557,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9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912%;反对1,55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