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6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后重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1号)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35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6,144,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322,67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821,83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164号)。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并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和《持续督导协议》,由华英证券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开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注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目前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3,220.42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转入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正在办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针对新设募集资金账户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和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安徽丰乐20MW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宗汉 、陈梦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及2019年12月31日孰晚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