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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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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9—028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南自电网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工期延误违约金174万元,损失477.2160万元及利息,审计费1,177,563.23元;(2)南自电网作为反诉被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83),披露了南自电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南通三建提起反诉,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85),披露了公司、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02),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判决南通三建支付南自电网违约金1,089,500 元、审计费 1,177,563.23 元,南自电网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12,797,69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南自电网及南通三建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南自电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自电网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9)苏01民终3970号】,通知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

  一、 上诉案件事实、请求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关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审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2、上诉人对原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部分异议项仍持有异议,鉴定机构的回复缺少事实理由和依据。而且在原审中,上诉人提出的诸多异议项,鉴定机构并未同我方进行核对,部分异议项在核对认可的情况下也未进行调整,核算的工程量差距较大,鉴定意见有失客观公允,请求中院对鉴定意见中的异议项予以查明。

  3、原审法院关于工期延误的损失部分认定事实错误,特别是对上诉人与南京金汇丰公司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厂房而支付的租金损失未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原审认定“开工日期”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而非2012年8月6日,上诉人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5、关于工程总造价问题,原审认定鉴定机构的方案一工程造价为86194976.22元是错误的,应为86149198.7元。鉴定机构在庭审后出具的补充说明,已将原工程造价调整为86149198.7元。

  6、关于反诉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负担比例,上诉人认为原审判令上诉人负担部分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院查明本案事实并依法判决。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本诉第一项诉请;

  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内容并依法改判;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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