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1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收到一封发件人为“中泰创展”的电子邮件,其中附件为《关于增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及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该临时议案函的落款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创赢);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两份顺丰快递文件,一份是落款为中泰创赢的《关于增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正本原件,另一份为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的正本原件,中泰创赢提请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提名王筱楠女士、梁振东先生、王德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一项临时提案。

  公司对该临时提案进行判断后认为:

  一、该封电子邮件的发件人落款为“中泰创展”,并非公司股东中泰创赢,主体不符合要求。

  二、公司于收到电子邮件当日,即2019年5月26日,并未收到中泰创赢提交的临时提案的正本原件,电子邮件不视为书面提交,因此2019年5月26日中泰创赢并未按规定提交临时提案。

  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53条第2款、《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认为书面形式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为正本原件。公司章程第164条规定公司对外的通知形式仅有“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公告形式进行”,没有电子数据形式;根据体系解释规则,股东临时提案与公司的对外通知均具有公共属性,应当同等处理,故排除电子数据形式。

  四、根据公司章程第53条第2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4条规定:“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2019年6月6日,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的正本原件应于2019年5月27日以前书面提交至公司。中泰创赢提交的临时提案正本原件于2019年5月28日送达公司,签收日期距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不足10日。

  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15条,该份延期寄至的临时提案正本原件所附的独立董事资料中缺少《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德瑞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封页未按标准签署本人签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筱楠未填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中其他事项说明页,因此中泰创赢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16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但是由于中泰创赢提交的临时提案在提案主体资格、提交时间、提交方式及文件齐全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不予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