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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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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4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浦东新区法院就原告洪耀宇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上海五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同孚实业因资金短缺向自然人洪耀宇进行借款,双方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1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8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人民币15,500,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月利率均为1.80%。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向洪耀宇出具《担保书》,约定由上海五天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合计1,386,000.00元,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洪耀宇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2月4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8)、《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00,000.00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899,700.00元,计算方式诉称内详);

  2、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0.00元;

  3、判令被告林文智、林福椿、林文昌、上海五天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耀宇借款本金15,500,000.00元;

  2、被告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耀宇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9月5日的拖欠利息899,70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0%计算);

  3、被告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耀宇律师费100,000.00元;

  4、被告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对被告同孚实业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孚实业追偿;

  5、驳回原告洪耀宇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5,768.00元,由被告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洪耀宇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请求或最终维持原判,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17,472,356.16元,即增加当期利润17,472,356.16元。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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