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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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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6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8-138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四科技”)

  被告一: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医药”)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医药”)

  被告四: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和医药”)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五四科技诉被告一恒韵医药、被告二捷尔医疗、被告三海宸医药、被告四珑和医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03月5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恒韵医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一恒韵医药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37200元;

  3、被告二捷尔医疗、被告三海宸医药、被告四珑和医药对被告一恒韵医药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543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和各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7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9-045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及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粤0304民初2479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

  被告一: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介服务费人民币8691331.35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0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23923.9元),共计人民币8815255.25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一项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第二项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签署了《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外场联动销售服务续签合同》,并于2018年1月8日签署了《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外场联动销售服务续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该项目的委托销售内容、受委托销售期限、委托销售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转介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时至今日,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该笔转介服务费人民币8691331.35元,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三为被告二的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股东需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粤0304民初2479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7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业资本”)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63),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告三: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2019)渝0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一华业资本、被告二高盛华、被告三君合百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包商银行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裁定本案按包商银行撤诉处理后,本案即告终结。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7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京 04民初50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告三: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17,208,691.41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就登记在被告三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33号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的折价、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8年5月30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授信期限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在此授信下,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三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但被告一未按约定还款且出现其他违约情况,原告已经向被告一宣布全部贷款到期。综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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