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
债券到期日:2019年6月8日
本息兑付日:2019年6月10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6月10日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发行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本计息期间(即自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利息和存续债券本金。根据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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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在本计息期限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6天海债”面值(每手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派发本金1,000.00元,兑付本金及利息共1,075.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19年6月6日
债券停牌日:2019年6月10日
本次付息日:2019年6月10日
摘牌日:2019年6月10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 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天海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付方法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
电话:022-58679088
传真:022-58087380
联系人:闫宏刚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 010-66568390
联系人:何森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